1. 查新员应当具备的条件

1.1 查新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

(1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(2)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;

(3)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,熟悉查新判断、分析的原则与要点,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、整理与综合提炼,

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;

(4)熟悉《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的意见》和本规范;

(5)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,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;

(6)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;

(7)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;

(8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

(9)本科(含)以上学历,具有中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
1.2 审核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

(1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
(2)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;

(3)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,熟悉查新判断、分析的原则与要点,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、整理与综合提炼,

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;

(4)熟悉《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》和本规范;

(5)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,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;

(6)具有三年以上查新工作经历;

(7)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;

(8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

(9)本科(含)以上学历,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2. 查新人员工作职责

2.1 查新员、审核员应当遵守国家、地方的法律法规,遵守《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》、本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,接受所在查新机

构的领导,并对其负责。

2.2 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,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委托等事宜;必要时与审核员协商后代表查新机构选择合适的查新咨询专家。

2.3 与审核员协商后,查新员负责撰写查新报告。

2.4 审核员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;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书、数据库选择是否合适;选择的检索词及分类栏目是否恰当

;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同类研究文献;可比文献是否恰当;查新员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;对提出的文献判读是否正确;查新结论是否客观

和准确;查新报告是否规范,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