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》制定本条例。

1. 查新工作人员、审核人员须自觉树立保密意识,保障查新申请人利益免受损害,维护科技查新工作站对外声誉和形象。

2. 对有保密请求的查新课题,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泄露课题名称、课题研究内容、研究方法、课题组成员等与课题相关的一切信息。

3. 对于已经废弃的涉及保密查新课题的文件、图纸等,不得将其带出查新站,并应即刻碎纸处理。

4. 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查新课题,在与申请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时,不得采取电子邮件、QQ、MSN等方式。

5. 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查新课题向相关咨询专家咨询,须征求查新课题申请人同意,并向咨询专家说明保密要求。咨询专家需签署姓名和阅读时间。

6.《科技查新合同》和《科技查新报告》应保存于保密文件柜中,由指定人员保管,未经查新站站长书面签认,任何人不得查阅查新文档。因

公务需要,以下人员和机构可以查阅查新文档:

(1)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(或机构);

(2)法律、法规允许的第三方(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直属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

等);

(3)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;

(4)对委托人及其查新成果具有知识产权鉴别和评判职能的部门和组织。

7. 文件分类保存,对有保密要求的查新课题档案资料专柜专人保管。保密文件只以书面形式提交,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存档。

8. 无论委托人有无保密要求,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均应对委托人的委托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、所提供资料、查新结论实施保密。《科技查

新合同》和《科技查新报告》除另有明文约定外,原则上保密五年。

9. 若发生泄密事件,必须立即上报查新站站长,不得拖延时间,不得隐瞒不报,以免丧失追查及补救时机。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,事后补

报书面材料。查新站站长应立即采取有力措施,制定追查方案,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追查,对查处中的情况应随时续报。

10.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查新人员、审核人员,查新工作站将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扣发工资奖金、停止查新工作的处理,

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。